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周兵 若事前沒有約定,不能要求對方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。近日,江西省分宜縣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,因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,法院對原告的訴請予以駁回。
  原告星瑞工貿公司是某啤酒在新餘的總經銷,2013年被告黃軍先後多次向原告賒購啤酒共計28000元,因被告資金周轉困難,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28000元的欠條,約定於2014年2月1日前付清。但屆時被告並未如期歸還該貨款,原告公司多次催討未果,無奈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歸還貨款28000元,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。  (原標題:未曾約定 不能要求逾期付款違約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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